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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之整合

1999-03-26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刘旺洪在《法律科学》1998年第6期撰文指出,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的关系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市民社会是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种物质交往,它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市民社会是政治国家的现实基础,是国家的真正的构成部分和原动力,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不是国家和法决定市民社会,而是由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国家是从社会中生产的,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人类的进步,国家必将重新融入社会之中而自行走向消亡。因此,在考虑国家与社会关系、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的整合的时候,必须坚持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坚持社会本位原则,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的实际出发,逐步培育社会的独立性,尽量扩大社会法治的范围,相应缩小国家权力对社会的控制和干预领域。二是要树立国家为社会服务的观念,建构和促使国家为社会的适度法律机制。三是要确立国家对社会的适度干预和宏观调控的观念,依法保障和控制国家宏观干预的权力。四是无论是从社会与国家的法律整合,还是从廉政法治实际而论,法律整合主要是宪法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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